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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8-7-1 10:45: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为便于有关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经营者和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把握《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第九条:“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制定”。因此有必要根据条例要求出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办法。

  (一)有利于《条例》顺利实施。《条例》实施后,就需要登记机关在为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实施登记时有明确执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办法》,登记机关就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则对实施登记工作,所以制定《办法》是实施《条例》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增强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的监管。食品小作坊在《条例》修改前就已经纳入了监管,《条例》后的条件将食品小经营店纳管对象,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和小餐饮,《办法》明确了食品小销售店和小餐饮的范围,有利于监管机关掌握食品小销售店和小餐饮数据,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有利于简化审批程序。《办法》将小作坊由原来的准许制改为登记制,将小经营店由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简化为登记,并且对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统一发放《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简化了审批流程,更加注重事后监管,符合“放管服”的要求。

  (一)明确了登记的范围。《办法》小销售店和小餐饮进行了明确。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以面积作为确定的标准,其它都是描述性表述,便于在实际登记过程中鉴别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登记实施机关易于操作。

  (二)明确了职责分工。《办法》第四条分别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三)登记程序便捷高效。一是《办法》登记管理部门应该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二是了登记部门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登记手续。三是对食品小销售店经营登记,实行申请人“承诺制度”,不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可当场或当日发放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四)严格核查标准。对于风险性较高的小作坊和小餐饮,保留了现场核查环节,经营业态为小作坊、小餐饮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核查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现场核査的相关进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统一登记证。将登记证统一命名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在经营业态对小作坊、小销售店、小餐饮进行区分,保持了登记证的一致性。并对编码提出了统一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编号由“小作坊Z”、“小销售X”、“小餐饮C”和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设区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6位顺序码、一位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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