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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之三十七 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内容

※发布时间:2015-9-21 21:57: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对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工作标准作了明确。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要求。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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