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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读】收藏 滁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8-1-17 11:09: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日,我市印发《滁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新修订的预案与原预案有哪些不同,速来围观!

  即原《预案》所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和《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版),新《预案》则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和《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版)(第1.2条)。

  原《预案》共七章,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和附则。新《预案》在原《预案》七章的基础上,增加了先期处置一章(第5章),同时将原《预案》的第3章,即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拆分为监测与通报、信息报告两章(第3章、第4章),共九章。

  新预案增加了“先期处置”内容,对先期处置中现场、组织救援、排查原因等工作都做了明确,先期处置措施和先期处置程序更加具体(第5章)。

  原《预案》只明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同志担任(未明确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依据省预案,新《预案》明确了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相关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第2.1条)。原《预案》中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新《预案》设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条)。工作组中的检测评估组,由原《预案》的市卫生局牵头调整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预案附件2)。

  依据机构后的单位职能,新《预案》对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市、市民委、滁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网宣办、市盐务局等单位为应急指挥部,承担相应职责。同时将合肥海关驻滁工作组调整为滁州海关(第2.3条)。

  接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第4.4条)。

  食品安全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处理(第7.1条)。

  原《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表述为: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新《预案》表述为: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同时,增加食源性疾病定义,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该表述与《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一致(第9章)。

  原《预案》对事故等级进行了分级,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但没有明确各等级标准的具体内容,只是强调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版)的执行。新《预案》不仅明确了安全事故的四个等级,而且明确了各等级标准的具体内容(预案附件1),与《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版)的等级标准内容均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