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8.保障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原件 1份纸质各种制度各1份(原辅料采购验收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所;申请人带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一并提交窗口后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表》。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由。